助推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建筑装饰设计产业政策正式发布!
5月26日,《2020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在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网址:https://qfzx.szft.gov.cn/)正式发布。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福田,建筑装饰设计产业的发展高地,这里汇聚着最密集的建筑装饰总部企业集群。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众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这片肥沃的土地上生根发芽,成长为全国知名企业,并逐渐走向世界。
在201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企业百强名单中,福田区共52家装饰企业上榜;“2019深圳500强企业”名单中,共26家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入选,其中福田区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为11家,占比将近一半;去年12月公布的2018—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奖)获奖名单里,福田区共17家建装企业荣获该项大奖。
可以说,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已成为福田区一张不可或缺的名片。
为进一步吸引全国的优秀建筑装饰设计人才,助推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2017年,福田区专门制定了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重点支持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等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支持项目包括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创意设计产品获奖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经营拓展支持、综合贡献支持等。
文件原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建筑装饰领域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15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根据营业收入(产值),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各季度营业收入(产值)均实现同比正增长,且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产值)及增长率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第六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